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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生产后新生儿窒息并脑瘫一 审判决140万 医院上诉患方律师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6-03-23 19:23:05 阅读次数[12]
                        答辩状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告,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责任度问题。本案确认被答辩人承担85%的责任符合案件客观情况。鉴定意见虽然未明确描述患者自身疾病是否对胎儿不良预后的影响,但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在对患方自身疾病有详细描述,该鉴定意见书第8页分析说明部分提及,答辩人母亲存在胎膜早破,妊娠期糖尿病,结合第9页综上部分的表述,完全可以得出案涉鉴定意见在进行鉴定时已经考虑到了患方自身疾病问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应被答辩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详细回答了答辩人的疑问,明确妊娠期糖尿病与绒毛膜羊毛炎对胎儿的预防影响不大,如果答辩人能够按诊疗常规的操作,患儿的损害极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当然鉴定人的回答原话详细见本案一审判决书第5页到6页。有以上事实来看,原审事实对答辩人提及的疑问有记载,并非只字不提。针对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答复,完全可以确定本案责任度应该高于主要责任的理论参数,毕竟理论参数是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俗语,不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定义,一审法庭结合答辩人的严重过程如此裁量合情合理法,如果非要按理论参数判案则达不到客观认定案情的结果,反而有以鉴代审的嫌疑与痕迹。

    二、就经济损失方面。

1、被答辩人承担二人护理,十二年护理期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符。(附案例:说明护理依赖程度系二人护理的事实)

就护理人数而言,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承担二人护理,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果由鉴定人做出,符合符合法条当中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情形。而且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已经在鉴定界形成共识,完全护理依赖程度本身就隐含着2到3人护理的意思表示。既然本案鉴定机构已经明确答辩人损害达完全护理程度,那么这一审法院确认被答辩人承担二人护理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

    第二、就护理期限问题,本案当中确认十二年的护理期限合法。尽管在司法鉴定惯例当中,要考虑幼儿年龄来确认鉴定时机,一般以6岁为界限,但在特殊案例中,由于幼儿损害后果严重时,鉴定人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如果后果严重已经无法康复时可以以实际病情确定鉴定时机。本案当中自被上诉人出生到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人已经产生了差十天就五年的护理费,结合人损司法解释中,另行起诉护理费应支持5到10年护理费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基础上按5到10年中的7年评判本案护理费,属于不偏不倚的裁判,并不存在偏袒问题,被答辩人不但不应为此产生错误认知,反而对该中立裁判表示感谢。另外,被答辩人的上诉意见存在矛盾之处,表现在对同属同一鉴定时机的两个鉴定项目,认可一个却反对一个,其陈述缺乏客观性,案涉两个鉴定项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都是在病情稳定时进行的鉴定,被答辩人对案涉伤残等级不提异议却对护理依赖程度得时机提出意见,不符合一般人的理解。另外,如果按照被答辩人的建议在6岁之后再次鉴定护理依赖的话,属于增加被上诉人人诉累的不合理建议,而且如果这样操作,势必导致被上诉人的部分赔偿款(后期护理费)迟迟得不到落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及时信的内涵,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就被答辩人就护理问题中的第二项内容的建议,我方不知所云,如果没有猜错的话,难道是要表达6岁之前支持3人护理吗?如果这样论证我方当热不表示反对。如果是要表达只支持一人护理,则该观点不符合实情,尽管幼儿本身需要他人护理,但不能否定被答辩人的过错导致护理人数增加的客观事实。剔除幼儿本身一人护理的情形,幼儿二人护理符合实情,该实际情况系被答辩人造成,应由其承担责任。

2、鉴定费应属于被答辩人承担的范筹,其投诉不能否定,该费用答辩人客观垫付,而且该费用符合司法鉴定收费的标准,并未超标。反而比起其他鉴定机构动辄收费两万多的费用来看,该笔费用只有少没有多,至于被答辩人为何投诉,司法局为何受理投诉案件与本案没有关系另外,从不当得利的角度考虑,我方也没有因为被答辩人的投诉而获益,至今没有收到鉴定中退还的鉴定费,被答辩人认为鉴定中心多收费因此受害建议通过另案处理的办法解决。

                                        答辩人:李永敬
                              2026年3月10日
李永敬律师简介链接http://sxylls.com/lawyer.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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