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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律所 号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告知书
在正式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前,请仔细地阅读本《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告知书》,以确保您与本所之间的合作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为切实保障您全面了解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以及相关诉讼知情权,依法谨慎地行使诉讼权利,现将律师风险代理收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基础服务费或者不收取服务费,委托法律服务事项完成时根据是否实现委托目标收取风险服务费。
二、下列法律服务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共安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四)担任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事项的代理人;
(五)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的代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四、委托人确认委托案件的收费方式属于风险代理收费,实现双方约定目标或者结果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律师服务费。
五、委托人作为原告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起反诉,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承担该行为无效的后果。
六、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如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或举证不能,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质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
七、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复制品、复制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校对而又不能合理说明原件、原物的去向和线索的,复制品、复制件不能作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八、委托人申请评估、鉴定的,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九、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能按举证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十、委托人必须到庭的案件或按约定委托人出庭的案件,委托人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及丧失举证机会的不利后果。且律师代理义务视为履行完毕。
十一、对方下落不明,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案件难以尽快审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十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执行款要等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才能恢复执行的后果。
十三、对方没有财产或委托人不能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可能导致财产保全无法进行,以及案件难以执行。
十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人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十五、委托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导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和执行中支出费用。委托人故意抗拒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导致被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中诸如风险代理范围、律师服务费支付方式、代理事项约定达成的目标或者结果、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重要内容,委托人应细致阅读,必要时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或说明,一经授权并在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告知书》上签字即视为对代理合同和本须知内容不存在任何误解。
提请委托人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风险代理收费合同。
委托人确认: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充分理解本合同的条款,乙方特提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详细阅读《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告知书》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详细阅读,乙方已给甲方充分提示、解释及说明。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需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如下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条款:
第一条 关于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基础服务费或者不收取服务费,委托法律服务事项完成时根据是否实现委托目标收取风险服务费。
2、下列法律服务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3)担任公共安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4)担任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事项的代理人;
(5)担任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案件的代理人。
3、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8%;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5%;
500万元以上不足 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 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9%;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6%。
第二条 风险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的风险代理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条 承办律师
1、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主要负责办理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可协商约定:乙方有权根据案件的工作量和工作性质指派不同的律师参与工作。)
2、乙方指派的律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 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
1、双方确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 。甲方考虑到案情需要仍然要求,并选择与乙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
①风险服务费
风险服务费标准以及支付条件、时间:
甲方应当在实现利益或减少损失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性/实体性判决、裁定、决定或其他命令以及自行协商、第三人调解或者在法院组织下达成的和解、调解或其他安排;实现了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 次 日内按 18 %向乙方支付风险服务费。
注意事项: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中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乙方可以根据不同的代理事项及工作量事先就风险代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当事人细化约定风险服务费用。
②基础服务费+风险服务费
基础服务费:
基础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如甲方迟延支付该部分费用,乙方可以选择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未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者结果,是否退还应进行明确约定。
风险服务费标准以及支付条件、时间:
2、其他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差旅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或者经甲方确认后结算。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过强,甲方同意由乙方另行聘请相关科室医学专家辅助完成医疗过错陈述,该费用按无效果无报酬,有效果有报酬,按最终实现的金额 12% 提取报酬(包括甲方垫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应由委托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代为收取。
另外根据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备案收费标准第八项:八、非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特别提示:专家论证费系办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邀请专业人士对案件评估以及出具评估意见付出的费用,与鉴定费不一致。该费用由当事人自主邀请也可以委托律师邀请,为出具费用发票,该费用由相关咨询公司出具发票。该规定特别告知,委托方同意该笔费用由律所与代理费一起开具。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期限
1、双方确认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履行期限:
第六条 风险告知
根据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案件结果。甲方的代理目标有可能不能实现,甲方的诉公成本可能无法挽回,乙方的办案成本及风险服务费用可能无法实现,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及乙方承办律师已向甲方书面告知相关诉讼风险。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证据和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甲方仅提供证据复印件,乙方律师不接受甲方证据原件)。乙方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坚持违法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合法权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便利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
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以及向乙方律师支付代为垫付的其他工作费用。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律师办理委托手续。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及乙方律师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2、乙方承办律师对其在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办案需要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机关要求揭露的除外)。
3、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4、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5、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双方或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疫情、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及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合同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理追加风险代理服务费,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就增加律师服务费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签订增加律师服务费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协议。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增加律师服务费的,增加事项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仅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
3、除因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情形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承办律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中止服务:
(1)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者违反律师执业
规范的;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
其他费用的。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包括书面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多种方式,采用书面信件方式发出的,在信件发出后 5日视为送达,但有证据证明信件丢失、损毁的除外;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发出的,在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送达均以下列联系方式为准:
甲方:收件人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远东大厦B座503
电话
乙方:收件人
地址
电话
本合同项下涉及通知的期限计算一律以送达日为起始日。若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联系方式,变更方应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将变更通知送达对方,否则另一方按上述方式发出通知仍视为有效。
双方同意将上述地址作为发生纠纷时相关诉公文书、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相关证据、传票、告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的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选择第方式解决:
(一)均可向 太原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乙方不对法律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全部阅读并知悉合同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尚未付清的费用应在乙方通知支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因甲方违反约定不支付或拖延支付风险代理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风险代理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利息按照本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甲方承担乙方为维护合同权利而产生的包括但不仅限于通知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如乙方安排本所律师维护合同权利的则直接按照甲方欠付费用的6%计算律师代理费用)、诉讼(仲裁)费。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方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合同的补充组成部分;补充组成部分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组成部分合同的内容为准。
2、本合同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应得到全面及时的履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重要事项为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的举证也就是司法鉴定,并由法院委托,在现实中司法鉴定由于无司法鉴定机构受理而受阻,该情况出现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7、医疗损害纠纷涉及对方为医疗机构,执行过程简单,为防止甲方不愿支付代理费,采取不去申请执行,或者回避乙方自行申请执行视为本合同委托事项完成,甲方应无条件支付代理费。医药费赔偿属于赔偿项目,不能以该费用不是赔偿为理由少付代理费
8、外地诉讼案件,乙方考虑到提交法律文书给甲方产生不必要的差旅费,甲方自愿承诺由其提交法律文书并且产生的费用不在代理费中扣除。
8、本合同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太原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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